来访者
来自:122.5.1***

[NO.2062] 发表于:2008-9-5 20:10:00
您好,我们公司让我们交培训费5000元,实际上就是押金。签3年的合同。我已经培训完。请问1年后我辞职,公司会不会克扣我的押金?谢谢

咨询员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淄博劳动保障网网上咨询栏目留言。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依据:《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如仍有疑问,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3:30—17:00)
特别告示:本答复仅仅根据咨询者提供的咨询内容进行答复,是一种指导性、原则性的意见,不具有法定效力。
来访者
来自:61.140.***

[NO.2061] 发表于:2008-9-5 19:49:58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老婆快生了,我要怎么申请陪产假?我想多了解这类信息.谢谢!!

咨询员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淄博劳动保障网网上咨询栏目留言。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如仍有疑问,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3:30—17:00)
特别告示:本答复仅仅根据咨询者提供的咨询内容进行答复,是一种指导性、原则性的意见,不具有法定效力。
来访者
来自:218.58.1***

[NO.2060] 发表于:2008-9-5 15:43:57
您好,最近连续几个月我发现自己医保卡每次圈存都显示余额不足,我一直通过单位正常交纳保险,单位其他同事医保卡都正常,我想知道这是怎吗回事,是不是卡被盗用了,谢谢!

咨询员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淄博劳动保障网网上咨询栏目留言。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您可以拨打12333或直接到医保处查询。


如仍有疑问,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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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者
来自:222.134.1***

[NO.2059] 发表于:2008-9-5 10:41:19
我想咨询一下,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是5月份的,但公司的保险是从9月份开始缴纳的,请问5月份到8月份这四个月的保险我还能缴纳么?

咨询员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淄博劳动保障网网上咨询栏目留言。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如仍有疑问,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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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者
来自:221.1***

[NO.2058] 发表于:2008-9-5 10:07:57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淄博恒样铜业有限公司工作三年多,厂里(淄博恒洋铜业)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入养老保险.现在我辞职到另一家厂里工作(淄博恒嘉铜业).但淄博恒洋还押着我五个月的奖金不给.我去找(恒洋铜业)老板,他说不干了的就没有.我可以申请劳动部门仲裁吗?

咨询员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淄博劳动保障网网上咨询栏目留言。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仍有疑问,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3:30—17:00)
特别告示:本答复仅仅根据咨询者提供的咨询内容进行答复,是一种指导性、原则性的意见,不具有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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